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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本报讯(记者任娇)教育部近期下发《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,省教育厅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,就《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建议。《意见》规定,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,
建立学籍档案,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。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,一人一号,终身不变。

 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: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;学籍信息证明材料(户籍证明、转学申请、休学申请等);综合素质发展报告(含学业考试信息、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、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);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、预防接种信息等;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;享受资助信息;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。

  《意见》规定,学籍管理实行“籍随人走”。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,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,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,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。

  修改意见请各地教育部门于11月20日前书面反馈至省教育厅基教一处。电话:029-8866892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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